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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含塘、汉、大)民政局、财政局:

  2011年3月15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对于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治、全局和事业成败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我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为天津经济社会又好有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抢救保护工程,努力提升建设管理保护水平,推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在全市弘扬烈士精神,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要对本区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各有关因素,分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改扩建工程中,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要以人为本,尊重习俗,零散的无名烈士纪念设施原则上应迁移到烈士陵园集中管理保护;有名烈士墓在家族或公益墓地中,烈士亲属不愿动迁的,要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士亲属的意愿,在原墓址进行修缮;同意动迁的,要尊重地方习俗,注重人文关怀,把握好烈士墓动土迁移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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