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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的申请、审查、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坚持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兼顾防洪、养殖、生产及生活用水等各项功能。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区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区农业局负责全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受区农业局委托,负责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滨海新区渔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养殖证。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依照程序申请办理养殖证;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的,承包方依照程序申请办理养殖证。

  第六条 利用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由属地水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水库管理有特殊约定的,由属地渔业管理部门申请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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