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且调整后对周边无不良影响、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三章 控规调整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管委会拟对控规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控规调整方案。各管委会组织对控规调整方案进行专家审查、部门审查、向社会公示,征得区规划国土局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控规调整方案,由区规划国土局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八条 各管委会拟对控规进行一般调整的,由各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和控规调整方案,经专家审查、部门审查、向社会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经管委会同意后,报区规划国土局批准。
经批准的控规一般调整,区规划国土局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备案。
第九条 各管委会拟对控规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各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控规调整方案,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
经批准的控规局部调整,各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区规划国土局备案。
备案文件应包括控规调整方案、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管委会审批意见等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 控规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控规重大调整方案应按照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和〈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津详字〔2010〕104号)完成控规单元的文本、图纸等整套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控规一般调整方案和局部调整方案应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内容、调整前后对比、调整后各项控制指标等文本和图纸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控规调整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控规调整所产生问题的解决措施;
(三)控规调整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