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修改造成控规调整的;
(二)因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造成控规调整的;
(三)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坊主导属性、开发强度有重大调整的;
(五)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非公益性用地的;
(六)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局部调整:
(一)同一控规单元内工业用地与仓储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筑限高调整,且调整后对周边无不良影响、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同一控规单元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调整的;
(三)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的;
(四)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调整,且调整后仍能符合《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城市支路、工业区次干路和支路(道路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红线宽度或线位调整、道路增加或取消,且调整后不影响区域路网结构、通行能力和市政管线敷设,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重大调整和局部调整所述情形以外的调整,属于控规一般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城市道路红线(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宽度或线位调整,以及绿线、蓝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调整对周边地块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符合控规地块控制要求,对地块规划布局进行调整的;
(三)符合控规建筑规模总量平衡要求,对局部地块建筑规模进行调整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公益性用地除外);
(四)符合控规绿地总量平衡要求,对绿化带或者集中绿地进行调整的;
(五)满足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需要,对局部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公益性用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