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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57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结合滨海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的控规是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依据。控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定位、城市规模和城市布局原则;

  (二)控规调整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计民生,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三)控规调整应有利于经济发展、招商引资;

  (四)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城市交通改善、环境保护和城市美化;

  (五)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实施和近期建设。

  控规调整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章 控规调整分类

  第三条 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局部调整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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