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等地设立十家分公司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1]455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十家分公司的请示》(海证字[2011]第62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济南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管理山东省的证券营业部,经营山东省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沈阳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管理辽宁省的证券营业部,经营辽宁省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南昌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管理江西省的证券营业部,经营江西省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太原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管理山西省的证券营业部,经营山西省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长春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管理吉林省的证券营业部,经营吉林省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昆明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云南省的证券营业部,经营云南省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贵阳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管理贵州省的证券营业部,经营贵州省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郑州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管理河南省的证券营业部,经营河南省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成都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管理四川省、重庆的证券营业部,经营四川省、重庆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福州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管理福建省的证券营业部,经营福建省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