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随着我区的进一步开发开放,持续高强度的开采地下水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地面沉降;由地面沉降引发的地面标高损失、排水系统失效、防汛能力降低、建筑物地基下沉等灾害已经严重危胁到我区的城市建设和区域开发。为缓解因地面沉降对城市建设和区域开发造成的影响,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下水资源禁采、限采管理
城市建成区(包括核心城区及汉沽城区、大港城区)禁止开采地下水,不再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开发建设区(包括高新产业区、临港经济区、东疆保税港区、滨海旅游区、中新生态城、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轻纺经济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年均地面沉降≥30mm的,不予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年均地面沉降<30mm且无地表水源的,可视情况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农业、园林绿化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规模较小或开凿农业机井的可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三、严格规范地热(温泉)井的审批管理
凡在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凿地热(温泉)井的,必须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有关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凡未经批准开凿地热(温泉)井并取用地热水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予以处罚。
四、慎批严管地源(水源)热泵项目
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资〔2011〕45号),建设地源热泵项目必须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尤其要严格项目建成后的日常监管,确保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低于95%,不恶化地下水水质。建设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必须办理凿井许可证,规范凿井施工作业,避免污染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