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设立营业部的批复
(沪证监期货字[2012]24号)
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申请》(沪金期综字[2011]5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上海设立营业部。
二、拟设营业部的开业准备期为6个月,逾期未通过我局现场检查验收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拟设营业部在完成开业准备后须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经我局验收合格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