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区长、副区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报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和港澳人士,由区商务委协调后,报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区台办审核,报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及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给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区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六、副区长、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国内出差超过两天、出国访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六十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委、局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公务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开阔视野。区人民政府每季度安排一次知识讲座,讲座内容围绕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认真学习。
七十、区人民政府全体公务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便民。
七十一、区人民政府全体公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