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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十七、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严格执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的,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各类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五十九、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普发性公文,应及时公开,并在滨海新区政务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

第十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为保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

  六十一、无特殊情况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区各部门、各功能区、各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需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二、要进一步改进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区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

  六十三、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副区长和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的外事出访,按区委、区政府规定程序审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领导同志出访和返程,要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畅达,又要简化程序,精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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