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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功能区管委会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分发办理,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对涉及区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外省市区、外商、企业等给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涉及政务的函件,应先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十一、区人民政府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重要文件,由区长签发。

  五十二、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后,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副区长、区长签发。副区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区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为减少重复审批,公文在拟办过程中已经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办文过程中又无重大改动的,可不再重复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核,由主管副区长签发。

  五十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区人民政府行文。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也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区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四、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请示性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功能区管委会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不在时,可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的请示、报告,主送写区人民政府,并将公文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

  五十六、区人民政府内部承办文件实行实名制,文件、材料的起草人、核稿人必须签署本人姓名。文件的承办要实行会办制,凡涉及分管部门较多的事项,承办人要主动协调、实行会办。要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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