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需要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功能区管委会向区人民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列席。
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区长和副区长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四十三、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副区长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区长确定。会议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情况下至少在3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区长审定。
四十五、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提前通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区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主办部门要牵头做好筹备工作。
四十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各项业务工作,一般不得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并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要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邀请国家各部委、外省市、自治区及本市其他区县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提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功能区管委会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区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公文办理质量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