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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五、各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工作安排。

  三十六、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要认真落实督办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适时作出通报,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提请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决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决定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区级财政预算。
  (三)讨论决定提请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决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务院及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五)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
  (七)研究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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