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八、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功能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度。
三十、区人民政府对部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重点是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依法行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工作秩序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工作重点,每季度制定工作计划。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和半年工作计划,并将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时可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