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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全区城乡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提请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决策,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功能区的,应事先征求功能区管委会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请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和权限。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法律审核,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行政首长签发,并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确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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