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分工,一位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区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十一、区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十二、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七、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