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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13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0年1月10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0年1月1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全力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两个走在全国前列”、“一个排头兵”的重要要求,大力实施市委确定的“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打好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攻坚战,努力成为科学发展排头兵,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充分发挥引擎作用、示范作用、服务作用、门户作用和带头作用。

  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七、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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