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各承办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沟通交流,认真倾听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代表、委员的建议、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做到办前走访,充分了解代表、委员的意图和要求;办中调研,对建议、提案中涉及的群众、单位进行走访,倾听他们的建议和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办后回访,通过走访代表和委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承办单位要面对面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办理质量。
对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并抓好落实;对纳入工作计划需要逐步解决的,要随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代表、委员通报;对涉及到工作衔接的,有关单位之间要积极配合、互通情况;对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确实不可行的问题,要说明情况,耐心解释。
4.办理结果的分类。各承办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文件时,按照下列情况,用“A类”、“B类”、“C类”标示类别。
①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逐步解决的,用“A类”标示;
②所提问题列入部门工作参考的,用“B类”标示;
③所提问题由于条件限制或政策影响暂时解决不了的,需要向代表说明解释的,用“C类”标示。
5.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共同办理的要求。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研究,会办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配合。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复文,经会办单位会签后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主办单位,同时抄送区政府办1份。会办单位不能因为自身问题而影响主办单位的工作进度。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委员。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上级请示的问题,要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6.统一复文格式。答复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词语要诚恳,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精练,按照复文的统一格式和要求,打印、加盖公章(具体格式附后)。对区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由主要领导签发,寄送代表本人1份,抄送区政府办1份、区人大代表联络室1份。如果是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答复每一位代表。对区政协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由主要领导签发,寄送提案者1份,抄送区政府办公室1份、区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如果是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前三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寄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要逐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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