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化娱乐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等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置及运行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等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等。
10.旅游安全。重点检查各景区游乐设施、游客运载工具安全检验检测及管理情况,宾馆饭店、旅游餐饮场所等游客密集场所的防踩踏、防坠落、防落水、防火情况,海上休闲游安全管理情况,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11.学校、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燃气、供水、供电、电信等其他行业领域重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和排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情况等。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1.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照与区人民政府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逐级、逐项检查落实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隐患排查台帐及重大隐患整治情况,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
6.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情况等。
7.应急管理情况。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等。
五、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同时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对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区安委会将组织由区领导同志带队的专项督查组,对各地区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各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辖区街镇(园区)进行检查。
(二)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紧紧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三)综合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各管委会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