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清理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各管委会同时要组织管委会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
对我区现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没有法律依据设定强制执行;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
(四)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五)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
(六)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七)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分类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各自起草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将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相应管委会法制部门,由各管委会汇总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