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纳入监控系统,实行统一开闭。
(九)提升绿化水平
1.沿线道路两侧人行道除硬铺装外,绿化到建筑或围墙根,实现黄土不见天;人行道宽度超过3米的部分要实施绿化,实现人行道和建筑之间零接缝。
2.对现有绿化实施整理、修剪、补栽,丰富植物色彩,突出绿化层次,清除枯树、残枝、余土、杂物,乔灌木修剪成型、爬藤植物归拢整齐,草皮修剪平整,行道树树穴一律镶嵌树箅。
3.在有条件的重要路口实施高标准绿化。道路绿化隔离带内无斑秃,绿化规范整齐。
4.清理绿地卫生,清除枯枝落叶、废弃物和悬挂物。
(十)整顿环境秩序
1.清理非法占路经营和摊贩聚集点,清理占路堆物堆料,清理院内乱堆乱放。
2.规范停车秩序,治理车辆乱停乱放。机动车严禁占用便道停放。确需停放的,需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并施划停车泊位线,按顺序停放,排列整齐。
3.落实单位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良好。
四、相关政策
(一)拆违。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条件拆除。
(二)拆迁。对有碍观瞻的有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免缴拆迁管理费。
(三)清拆。对沿街防护栏等吊挂物一律清拆,首层统一更换塑钢窗和护栏,有底商的二层视为一层。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一律无条件拆除;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四)绿化。列入道路、海河两岸改造以及开发地块的工程项目,按照规划设计,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资金纳入工程项目预算;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原有绿化提升和新建绿化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设计组织实施。
因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建设项目发生的破绿和树木迁移,只收取恢复费,其他行政费用一律免缴。
(五)道路整修。列入道路改造的工程项目,由路权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资金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因实施市容环境建设项目发生的破路、占道只收取恢复费,其他行政费用一律免缴。
(六)建筑整修、灯光建设。由辖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七)道路设施。清整、规范、改造、拆除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五、实施计划
综合整治共分三个阶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