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理广告牌匾
1.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行政许可期限设置的广告、楼顶设置的广告、大型立柱广告;拆除在沿线桥梁、涵洞上违法设置的广告。
2.拆除小型占路灯箱广告;对需要保留的公共公用设施上附着的广告(路名牌、路灯杆、候车亭等)要改进设计,按景观标准要求经行政许可后设置。
3.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要使用新材料和节能新光源提升设置水平,沿线工地围挡广告应按景观墙的标准进行改造。
4.沿街商业门脸和牌匾的式样、规格、色调应与建筑风格、使用功能相协调,同一建筑有多个商家的,门脸及牌匾应统一进行规范,比例要适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要彰显个性、体现文化。
5.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行政许可的广告要按标准设置,并提高广告设置的档次和水平。
6.清除各类粘贴、喷涂小广告及乱贴乱画。
(六)规范城市道路设施
1.道路沿线路灯照明设施要按标准整理和调整。
2.电力、交管、通讯、广播等单位设置在道路沿线的立杆,已废弃的一律拔除,重点区域的各种架空线缆实施入地,各种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
3.占压人行道的城市道路设施要拆除或迁移,让出人行道,经批准保留的城市道路设施要粉饰一新。
4.果皮箱、座椅等城市家具一律按照市导则选取,在重点地段可以在市导则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突破,但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宜。
(七)实施建筑整修
1.按照设计对建筑物、围墙实施高标准综合整修。除新建筑和已经整修达到标准的建筑外,对其他建筑一律实施整修。
2.对重点道路或区域风格不统一的建筑进行改型整修,统一建筑风格、统一规范门窗和首层护栏,对不需要改型的建筑,依据其周边环境特点,进行清洗、喷涂、粉刷及轻质装饰材料外包装。
3.按照设计对有条件的沿街平顶楼房实施平改坡,不具备条件的实施顶部装饰改造。
4.沿街重点建筑的空调室外机统一规范,排列整齐,并加装空调罩。
5.围墙原则上采用通透式,卡墙实施景观化整修。
(八)完善景观照明
1.修复原有景观照明设施。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三同时”规定,实施景观照明建设。
3.桥梁、河道、绿地等公共设施要按照设计实施景观照明建设。
4.景观照明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实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的绿色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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