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教育局拟定的滨海新区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教育局拟定的《滨海新区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滨海新区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适应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推动新区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12〕7号),结合新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各类型幼儿园。
第三条 按照“科学配置、有效补给、创新管理”的原则探索学前教育用人机制。
(一)各管委会要统筹考虑和做好各类型幼儿园的教师招聘工作。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及时解决学前教育教师数量不足的问题。
(二)各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足额配备公办幼儿园教师,通过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人才资源派遣等方式配备各岗位人员。
非公办幼儿园要参照《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足各岗位人员。
(三)按照“市场化机制,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探索通过职业化管理模式配备新任教师。
(四)健全和完善幼儿园园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用制,加强各类岗位人员的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师转岗、退出机制,对不胜任岗位的教师按政策规定实行转岗、辞退。
(五)探索和实施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镇中心幼儿园工作满三年的教师,原则上轮岗到边远地区幼儿园工作。
(六)对教师数量不足的公办幼儿园,可调整部分中小学超编制教师,经过专业培训选拔补充到幼儿园工作,也可以在师范类相关专业大学生中公开招聘,经过专业培训选拔补充到幼儿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