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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钦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市粮食局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农发行钦州市分行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市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25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区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自治区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自治区复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区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自治区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 成立机构。2009年3月上旬,各县区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制定实施方案。各级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桂政办发〔2008〕17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逐级细化制定辖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县区实施方案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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