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商务、供销、粮食等流通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流通领域的质量、计量管理,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政策,做好服务标准化工作。
(十五)物价部门: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止缺斤短两、提高等级变相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六)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和餐饮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七)银行、国税、地税、土地管理等部门:对各有关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落实税收相关优惠政策、用地安排给予支持。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驰名商品、著名商标的培养和农产品商标注册,整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九)邮电、通讯、旅游等服务业管理部门: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抓好相关企业的贯彻落实工作,实现服务质量规范化。
(二十)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管工作;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和对外注册管理,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二十一)政法部门:协助各有关部门查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二十二)宣传部门:协调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质量兴市工作的宣传力度,在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等方面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二十三)科协、消协等社会团体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供投诉、咨询、培训等各方面服务;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提高质量、共求发展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宣传、质监、发改、经委、科技、公安、财政、建规、农业、商务、卫生、环保、旅游、水产畜牧兽医、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质量兴市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