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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钦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钦州电网建设工作,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站)、开关站(开闭所)、电力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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