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的养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毗邻海域内建设用海涉及养殖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养殖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批准用海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决定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并对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收回和建设用海养殖补偿的调查、补偿、兑现等具体管理工作。
沿海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收回和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工作。
第五条 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置换海域使用权。
第二章 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种苗补偿费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