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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根据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用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使用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基监字〔2007〕27号)规定执行,保证工伤人员的基本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由审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后移交原则,全部转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存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一并进行移交。县区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由县区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编制预决算。每年11月30日前,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2月15日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区分预算。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可对县区预算作必要调整。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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