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鉴定、程序和时限按《
工伤保险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定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保险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管理。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为: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支付条件和标准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核准后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将工伤保险基金划拨至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工伤定点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