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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钦政办〔2009〕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2009年是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决定性一年。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我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7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以下简称“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减排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市人民政府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列入减排计划项目的落实。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减排计划的分解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组织好减排计划的实施。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于2009年8月25日前将2009年度减排计划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并报送市环保局、发改委。

  三、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列入减排计划的项目完成情况实行年终考核。对领导不力、不完成任务的县区主要责任人,按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对于其他责任人员,按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9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2009年是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决定性一年。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70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编制2009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本计划是我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工作依据,各县区应根据本计划编制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或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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