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参保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三)住院统筹金支付比例。住院起付段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如下表:
(四)住院床位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为每日25元/床,二级医院为每日16元/床,一级及以下医院为每日10元/床。
(五)异地住院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和派驻单位参保人员在当地就医,出差休假人员急病住院以及经批准转院到区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5%;区外医院就医或经批准转院区内非定点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10%。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可在市内任何一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向市外转院的,须经钦州市三级甲等医院确认同意,报经钦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不经批准擅自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高血压二期以上、精神病、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
(二)患有以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审批表》(最多同时申报两个病种),附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鉴定,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在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和个人帐户费用后,换发给《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医疗证》。
(三)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