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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9〕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钦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稳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校舍安全工程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
  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险迁移,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确保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
  2.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排查鉴定、评估、工程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把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放心工程”、“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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