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能,市区特勤消防站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消防车及装备,并按“高、精、尖”的要求,完成有关器材装备的建设任务;市区、各县区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防护器材装备和灭火器材装备应达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配备标准。
3. 为适应灭火抢险救援的需要,市区、各县区要按“紧贴实战、军地联动、联勤保障、便捷高效”的原则,建立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和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战勤保障机制,确保随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战勤保障水平。
4. 各县区对《钦州市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和《钦州市各县区2007年至2009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中未完成的建设目标,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建设完成。
(二)大力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2010年底前,市区要按国家颁布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和《财政部关于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立项批复的函》(财防〔2008〕27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防〔2008〕229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和硬件分系统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消防信息化建设任务。
(三)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2010年底前,未建有公安消防中队的县区(包括开发区),要按《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组建由公安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混编的公安消防队,人员配备20-25人。由于受现行现役编制的限制,新建消防站每站只能编配5名现役人员,缺编的15-20名由各县区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补充。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的工资、保险、服装等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消防监察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消防工作监察机制,将贯彻实施《钦州市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情况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建立起半年一督察、年度一考评的政府监察考评制度,定期督促检查,2010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县区进行考评和总结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