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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09〕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所辖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质量安全;
  (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
  (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四)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高产综合技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粮食产业化。
  责任书内容作为当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综合考评。
  第五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计分和扣分。
  第六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高于90分的,评定为优秀。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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