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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按程序报请市委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表彰奖励、行政处分、重大活动安排等。具体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
  (七)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政府及投融资平台融资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需报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讨论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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