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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本市老年人持《优待证》在市内各级医疗单位治病时,优先提供导医服务,优先就诊、划价、交费、配药、住院。7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免交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条 老年人因突发病使用急诊救护车,本市辖区、县范围内出车费全免。

  第八条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去世,按殡仪馆规定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半收取,亲属办理手续时须出示低保证明。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三无”老人以及农村五保老人去世,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全免。所需经费由去世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担。

  第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要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本市老年人持《优待证》乘车,60周岁以上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全免费。倡导老年人乘公交车出行错开上、下班及上、下学交通高峰时段。

  第十条 每年敬老节(重阳)前后三天,本市三娘湾、八寨沟、刘冯故居、六峰山、大芦村、五皇山等所有旅游景区(点)门票全免费向持《优待证》老年人开放,其他时间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免费。

  第十一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文化宫(馆),免费使用公厕。

  第十二条 老年人上老年大学(学校),免收个人学杂费。

  第十三条 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优先办理业务,或设立“老病残孕”座位等候服务。

  第十四条 城镇贫困、低保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区范围内城镇户籍孤寡老年人和低保纯老年人户,可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城乡“三无”老人、低保老人、五保老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和律师等有关费用。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应当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关证明。公证机关在办理老年人有关养老协议公证和申办遗嘱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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