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钦州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法律所指的60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在所在县区老龄工作部门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市辖各县区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第二条 城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和筹资任务以及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
第三条 本市户籍百岁以上老人享受每月120元的长寿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月享受50元的高龄生活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和未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单位,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按月发给,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属镇(街道)民政机构核实名单登记造册,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呈同级政府批准后按季发给个人。所需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统筹解决。
第四条 农村五保老人、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城镇低保老人或低收入家庭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的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个人缴费每年只需25元。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的低保老人个人不缴费。今后如有调整标准,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区卫生部门每年要组织医护人员为9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常规体检。有条件的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退休老年人做健康检查,经费由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