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 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将构筑“防火墙”工程相关内容纳入规划;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 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 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 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察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二)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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