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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政办〔2010〕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钦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 洲 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陆钦华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 组 长:陈 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志萍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韦明国 市发改委调研员

  吴任伟 市工信委调研员、中小企业局局长

  黄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祖福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大红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李秀东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符锦成 市环保局副局长

  甘隆新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帅国华 市安监局副局长

  黄显珍 市工商局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矿产资源整合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秀东同志兼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辖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任务。

  二、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划定整合矿区范围,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公安部门负责爆破物品的监管,依法处置被关闭矿山的爆破物品,重新核定整合矿山的爆破物品,并从重查处私制爆破物品行为。

  (三)监察部门负责加强矿山整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整合工作经费。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处理整顿,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六)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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