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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1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精神,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广西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方案(大纲)》的要求,科学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核定,推动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核定我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开展,促进我市卫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核编原则

  (一)适应需要原则。所核的编制要保证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核编。

  (三)合理原则。在严格控制执行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辖区内乡镇间适当调整,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

  (四)利于稳定原则。核编及用编要确保稳定。

  三、核编程序

  (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门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方案,编制部门审核;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灵山县、浦北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由灵山县、浦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钦南区、钦北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由钦南区、钦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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