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市交通、发改、物价、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本方案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允许保留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按规定要求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核发现的违规及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将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
市交通、发改、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办等部门将对全市调查摸底、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情况,于2012年4月1日前将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清理规范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审计局、物价局、纠风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组织筹备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对专项清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等。请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将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清理规范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确保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