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满足如下条件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期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的;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的,都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4. 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5.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6.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7. 对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
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
组织传达学习《通知》和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动员和部署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