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满足如下条件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满足如下条件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2.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未能按期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依法严格追缴,确保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不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要立即依法依规纠正。
3. 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正式实施前已经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