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6.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的协助下,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结果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6.2.3 监管部门应根据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使用再贷款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工作,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7.3.3 要害岗位,至少要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