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地方人民政府救助、中央银行救助、引入市场机制处置和市场退出的顺序。非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中央银行救助的顺序。救助及市场退出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3)证券、保险业机构应按正常渠道报自治区证监局、自治区保监局,并分别按自治区证监局、自治区保监局与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会商后意见执行。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事实应依法立案侦察,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协调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5)做好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必要时,适时启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3 Ⅳ级响应
5.3.1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辖区的社会稳定。
5.3.3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加强对风险处置的指导工作。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银行。
5.4.2 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应迅速(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人民政府,通报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 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在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4.4 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5.4.5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融机构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