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同时启动本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先期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预案启动后,按照统一部署,参与做好处置工作。
5.1.2 应急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加强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以及风险涉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3)在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重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对债权人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等。必要时启动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响应程序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部门、本县区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1)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2)由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2.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2.3 落实措施
(1)正式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