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市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机关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10)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指导保险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启动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4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要在处置辖区内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负责维持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组织做好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及时启动本县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组织做好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及处置情况。
2.2.5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注重对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变化进行跟踪研究。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1.2 钦州银监分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和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重大信息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3.1.3 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市财政局、钦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据此对全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钦州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通报,以增强相关部门风险预防预警效果。
3.1.4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钦州银监分局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制订相关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应急预案。所制订的各类应急预案均须报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3.1.5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钦州银监分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基础上提出综合预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