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金融系统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预防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水平。
1.3.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中央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
1.3.3 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
1.4 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涉及本市的国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宏观和本市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钦州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以及本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宏观和本市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
(5)发生支付危机,即一个或多个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硬性流动性缺口导致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使银行机构间债务链断裂引发银行信用危机。
(6)出现挤兑,即内部或外部原因影响,市场对一个或多个银行类金融机构丧失信心,出现大批银行客户在短时间内大量提现或转移存款的行为。
(7)金融机构内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使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
(8)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批准采取不当方式手段,推行金融产品,停办金融业务、撤并敏感网点等行为,引起社会公众不满,发生集体上访。
(9)股市暴跌,由此引致一些投资者采取极端行为(甚至打砸等暴力行为)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