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政办〔201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暂行)》(钦政办〔2002〕160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取消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收”办法,实行“单基数征收”办法。即取消原离退(职)休人员离退(职)休费及其补贴和费用、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等一并计算为单位缴费基数之规定。参保在职职工个人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二)逐年增加离退休费统筹发放项目
1. 从2011年7月1日起,把“城市开放费”和“边远艰苦地区补贴”纳入统筹发放范围。
2. 从2012年7月1日起,把“适当补贴”纳入统筹发放范围。
3. 从2013年7月1日起,把“生活补贴”纳入统筹发放范围。
纳入统筹发放的补贴项目及标准,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核定,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已经享受财政规范性生活补贴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暂不列入本通知调整发放范围。
三、为保证养老保险费正常发放,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将根据养老金发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缴纳比例和完善有关规定。
四、本次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