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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肉食品加工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行为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私宰集中村(屯)和肉食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私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依法严厉查处违法人员,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全面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强化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禁止无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生猪入厂(场)屠宰,做好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上市猪肉品质安全。对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严厉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行为,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屠宰企业,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强化生猪屠宰检疫环节监管。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对生猪的产地检疫工作,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严厉查处屠宰和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病死猪的非法行为。认真开展屠宰检疫工作,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制度,对屠宰场(厂)申报待宰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为非经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猪肉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盖章等“补检”,严禁在市场环节实施动物检疫。

  (五)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各级工商、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有销售的猪肉具备“两证两章”,没有“两证两章”的一律按私宰肉查处。对出售私宰肉的零售肉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出售私宰肉的市场,要对市场开办者进行通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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